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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考评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2-02-25 13: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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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省图书馆、省文化馆、省博物馆、      贵州美术馆、省公共文化发展中心: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志愿服务条例》《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落实,大力推进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促进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保障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权益,推进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对原《贵州省文化志愿者考评办法》(黔文发﹝2016﹞84号)进行修改完善,现将《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2月3日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志愿服务条例》《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落实,大力推进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促进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奉献意识,促进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保障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权益,推进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自愿参与各类公共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社会团体开展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公益性放在首位的基本原则,将群众的需求和服务能力相结合,尊重群众的需求及意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遵循“自愿、平等、无偿、利他”的原则,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提供优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

  第四条 考评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激发全社会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

   

  第二章 考评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考评个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团体、志愿服务项目及志愿服务组织者。所考评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团体及个人,须在各级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及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平台注册登记。

  个人志愿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志愿服务意识,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精神,热爱文化和旅游公益事业,在各级各类文化和旅游机构中成立的志愿服务团队中注册并参与服务的志愿者。

  志愿服务团体:在各级文化和旅游机构登记备案,有志于为文化和旅游繁荣发展提供志愿服务,依照法律和政策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团队开展的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发展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具有明确目标和周期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公益服务活动或工作。

  志愿服务组织者:思想政治素质良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在各级文化和旅游机构中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策划等志愿服务组织人员。

   

  第三章 考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考评管理,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考评管理。

  第七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管理与考评等工作。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八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各级公益性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等可根据自身需要招募志愿者,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队统一管理考评。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年终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评服务内容与考评依据

   

  第十条 考评服务内容

  (一)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在旅客集散中心、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区(点)等游客集中场所,城市游憩街区、重要文化旅游活动场所、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城市开展旅游文明、生态文明、旅游咨询、宣导、导览讲解、质量监督、应急救援、秩序维护等;

  (三)深入城乡基层开展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四)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五)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展示、传播等;

  (六)参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理论、实践研究及交流活动等;

  (七)参与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的管理、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八)参与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等工作;

  (九)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和旅游服务。

  第十一条  考评依据

  各级文化和旅游机构大力支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文化和旅游志愿团队或志愿者可根据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基础、特点和优势,创新服务内容、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探索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模式,塑造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品牌。

  各级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队要建立健全包括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基本状况、志愿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等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和信息技术,逐步实现志愿者网上招募、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须在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平台发布活动信息并打卡,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效果等证明,作为考评依据。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志愿者表彰。实行“星级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认证制度及优秀评比制度。每年参加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时间累计:

  (一)达60小时以上为“一星志愿者”;

      (二)达90小时以上为“二星志愿者”;

      (三)达120小时以上为“三星志愿者”;

      (四)达150小时以上为“四星志愿者”;

  (五)达180小时以上,表现突出、社会公论好的个人志愿者为“五星志愿者”。

  “一星”“二星”“三星”“四星”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由志愿者本人向所在志愿者服务队进行申请和评定;“五星”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由志愿者本人向所在志愿者服务队进行申请,报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可综合服务时长及服务绩效,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评比表彰,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评选20名优秀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优秀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由各志愿服务队初审、提供材料,逐级申报,经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评审,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团队表彰。对组织有力、管理规范、服务常态化、服务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志愿服务团队,由各级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评比表彰,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档案;

  (二)有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内容与记录,做好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

  (三)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平台发布活动信息,并组织志愿者打卡;

  (四)有一定的志愿服务业绩,每年积极开展或参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评选10个优秀志愿服务团队,优秀志愿服务团队由各志愿服务团队提供材料,逐级申报,经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终审,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项目表彰。对组织管理制度健全,成效显著、有创意、可评估、可持续,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起到带动、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志愿服务项目,由各级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评比表彰,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健全;

  (二)项目服务内容有先进性和典型性;

  (三)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展示;

  (四)项目服务效果显著,有积极的社会现实意义。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评选10个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优秀志愿服务项目由各志愿服务团队提供材料,逐级申报,经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终审,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者表彰。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性文化单位、公共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中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策划等志愿服务组织人员进行表彰。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者必须具有以下业绩之一:

  负责管理的志愿服务团队曾获优秀志愿服务团体表彰,或负责管理的志愿服务项目曾获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表彰,或负责管理的志愿服务团队成员曾获优秀志愿者表彰,或负责管理的志愿服务团队成员中有五星级志愿者。由各级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评比表彰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评选10名优秀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者,优秀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者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提供材料,逐级申报,经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评审,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激励和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各级文化和旅游机构可定期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评比表彰活动,提高志愿服务的参与感,荣誉感。在各级网站开辟“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专栏,对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开展积极宣传和激励;运用新闻媒体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的宣传,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七条 获得星级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免费获得参与各级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机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队等组织开展的岗位与技能培训的机会,让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在奉献社会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文化和旅游服务技能。

  第十八条 获得星级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获得享受公益文化和旅游活动观摩、学习、文化艺术欣赏等优惠待遇,可获得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机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队等开展的有关集体活动机会。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考评工作宣传与推广。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考评工作的宣传及推广力度,积极通过各级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对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考评过程及考评结果进行宣传。

  第二十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考评的奖项应给予认同,在人员录用、职称评定、干部选拔等方面应给予充分考虑。对获得表彰的志愿服务项目给予支持推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贵州省文化志愿者考评办法》(黔文发﹝2016﹞84号)废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hhly.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xx/fwhly/202102/t20210204_66683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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